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制定机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3月8日于北京市(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止)
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