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一、 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三) 一、 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三) 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本条(一)、(二)规定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犯上述罪行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包庇罪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