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一、 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二) 一、 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二) 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