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三、 三、 本决定对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关系重大,所有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机构、农村社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学校、报纸、电台和其他宣传单位,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都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对全体工作人员、指战员、职工、学生和城乡居民,反复进行通俗的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