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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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