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