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