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