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二十二条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