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