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