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