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还应当登记保存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