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