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投资者可以采取… 第十五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提… 第十六条 投资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在发现遗失后,及时办理挂失。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挂失,并为投资者补制“中华人民… 第十七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将储蓄国债(凭证式)资金扣划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一次性全部办理提前兑取或者…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按照《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银发〔2016〕206号文印发)的有关要求,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