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资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在发现遗失后,及时办理挂失。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挂失,并为投资者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