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提前兑取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如果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发生撤并或者该承销团成员已开办国债通兑业务,投资者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业务时,只能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投资者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到期还本付息业务,如果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发生撤并或者该承销团成员已开办国债通兑业务,投资者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代办人除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