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办理全额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不得部分提前兑取或者部分到期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