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五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第六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起点,以100元的整数倍发行。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可以设置储蓄国债(凭证式)个人单笔(或者单期)购买限额,具体限额由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文件规定。 第八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是附息式国债,自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第九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记名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 第十一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销售,其他销售渠道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后,债权债务关系由承销团成员负责记录。 第十三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办理全额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不得部分提前兑取或者部分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