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按照《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银发〔2016〕206号文印发)的有关要求,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