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下列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信托合同如已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 第五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五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