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下列权利:
分享信托利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
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分享信托利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
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