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七章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六条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第四十七条 现场检查程序按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报告、统计报表、违约率数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年度信用评级…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报送内容进行监测、分析和统计。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违约率检验系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验,并建立违约率检验和通报机制。 第五十一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情况形成行业监管报告并适时公布。 第五十二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约谈信用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