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进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询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检查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
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进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询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检查信用评级数据库系统;
其他现场检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