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现场检查程序按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相关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