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约谈信用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