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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第二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长期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金融同业拆借。 第二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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