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长期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80%。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