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救济贫困;

扶助残疾人;

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