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3)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3) 3) 申请企业按照评定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申请企业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给出该申请企业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评定结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6.1.7 评定决定 6.1.7.1 评定工作委员会对评定过程中所提交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相关材料完整、齐全、合理。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定机构补充完善。 6.1.7.2 必要时,评定工作委员组织专家对评定机构的评定结论进行复核,未能通过复核的,予以驳回。 6.1.7.3 对于评定机构评定合格,且通过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或复核的企业,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6.1.7.4 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由评定机构颁发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简称评定证书)。 6.2 监督审核 6.2.1 评定机构应对颁发评定证书的企业(简称获证企业)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确保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评定要求。 6.2.2 评定机构应在初次评定的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6.2.3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企业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6.2.4 监督审核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2) 目录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