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6.2.3

6.2.3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企业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