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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3. 3) 申请企业按照评定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 6.2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6.2

3) 申请企业按照评定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6.2 监督审核

6.2.1 评定机构应对颁发评定证书的企业(简称获证企业)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确保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评定要求。 6.2.2 评定机构应在初次评定的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6.2.3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企业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6.2.4 监督审核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6.1.7.4 目录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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