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四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监管、股东行为监管,参照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 第六条 拟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投资人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第八条 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采取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拟更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筹建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发起人或拟更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开业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