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拟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投资人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开业6年以上;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上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