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50%。

更名设立。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