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发起人或拟更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开业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开业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所有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决议;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股东(大)会决议。
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验资报告;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拟注入新设保险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发展规划,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机构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公司组织机构,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资产托管协议或资产托管合作意向书。
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
投资人有关材料,包括财务信息类材料、纳税证明和征信记录,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材料,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等。
反洗钱材料。
材料真实性声明。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