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采取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拟更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筹建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更名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更名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保险公司更名前后偿付能力评估等;
更名方案,包括拟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筹备负责人材料,包括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草案;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更名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决议;
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更名后的营业执照;
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法律意见书;
反洗钱材料;
材料真实性声明;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