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