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托管资金;

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