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