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挪用受托资金;

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