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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1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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