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