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