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对冲未来1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对冲未来1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