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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其他机构、个人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为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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