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