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保险经纪业务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