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险机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发展需要,围绕公司战略、管理实践、技能发展、领导力提升等内容,积极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积极利用社会优质培训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水平与实效性。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各项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具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经费等。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培训情况纳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并作为其薪酬、任职等事项的参考。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联络人,加强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联系。 第四十二条 各保险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应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按期完成信息反馈、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