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各保监局负责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并应遵循“精简范围,集中管理,考审分离,统一方式”的原则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